石嘴山市社会救助水平全面提高 有效保障困难群众生产生活
近年来,石嘴山市高度重视社会救助工作,坚持“以民为本、为民解困、为民服务”的工作宗旨,把建立和完善城乡社会救助体系,作为统筹城乡发展,保障和改善民生,建设开放富裕和谐美丽新型工业城市的主要工作来抓,不断创新救助模式,加大救助力度,提升救助效能,逐步形成了党委负责、政府主导、民政主管、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长效救助机制。截至目前,全市保障城乡低保对象2.7万人(其中城市低保10127人;农村低保17285人),五保供养对象1060人。
一、提高保障标准,实现“两线合一”。自1998年实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以来,我市先后12次上调了城市居民保障标准,达到560元/月。2005年10月1日实施农村低保制度,先后9次调标,由最初的420元/年调整到3800元/年,实现了低保线与贫困线“两线合一”。实现全市农村80周岁以上低收入老年人高龄津贴城乡一体化,1958名农村高龄老人月均增加生活津贴180元,每月补贴达到450元。率先在全区为85周岁以上老年人每年发放长寿保健金300元,并作为一项长效机制,列入财政预算。
二、实施精准救助,进一步优化改进低保工作。一是实施分类施保制度,按照中央、自治区有关精神,从2004年1月起,我市对低保对象实施了分类施保制度,对70岁以上老年人、二级以上残疾人、在校大中专学生、危重病人、孤老孤儿、优抚对象、特困遗属等7类特困人群给予全额享受最低生活保障。2015年1月对城乡低保中的残疾人在原有保障基础上增发10%的保障金。二是着力打造诚信、阳光、公正低保。严格“三级审批、三榜公示”制度,公开保障对象的家庭成员、收入情况、保障金额及入户调查、民主评议和审核结果,确保低保工作“公开、公平、公正”。三是建立健全动态管理机制。坚持低保对象分类管理和定期核查制度,定期对城乡低保户家庭收入情况进行复查,根据家庭收入变化,及时办理增发、减发保障金和取消低保待遇手续,实现动态管理下的应保尽保。四是畅通绿色通道。依托乡镇民生服务中心,设立民政“一门受理”窗口,建立首问负责制,建立绿色通道,方便群众办事。五是建立部门信息共享机制。完善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加大部门协作力度,在落实车辆、户籍和银行存款、房产、人社、工商、税务、林业等信息核对的基础上,不断扩展核对信息,提高核对覆盖面、精准度和质量。六是进一步完善低保对象认定办法,不仅要考虑收入型贫困,还要考虑支出型贫困,以家庭人口、收入、住房、机动车、家庭成员健康状况和受教育情况等作为主要指标,结合信息核对、入户调查、邻里访问、民主评议等方式,综合评估申请家庭贫困程度,精准认定低保对象。不符合条件的及时退出,新发现的及时纳入,切实做到“应保尽保、应退尽退”,既不能“错保”,也不能“漏保”。同时,在农村低保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衔接过程中,将工作重点聚焦到完善低保制度上来,坚决防止不经审核审批程序直接纳入低保的“政策保”。
三、狠抓政策落地,保障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深入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14号),切实推动政策落地,惠及广大城乡特困人员。以切实保障五保对象的权益为目标,扎实开展五保供养工作,一是纳入政策落实到位。严格执行国家、自治区关于“五保”的有关政策,严格五保对象年度审核审批制度和五保对象的档案管理,将符合农村五保供养条件对象统一纳入救助供养制度范围,做到应救尽救、应养尽养。二是集中供养得到加强。按照“科学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加大对农村敬老院的规范化建设力度,整合资源,改善设备设施,提升服务水平,改善集中供养对象的居住环境。三是分散供养资金到位。农村“五保”供养经费足额纳入财政预算,逐步缩小集中和分散供养标准差距,保障标准450元/人.月,全年5400元。对分散供养农村“五保”资金和门诊医疗费实行社会化发放,保障了基本生活。截至2018年第一季度,全市共有五保供养对象1060人(其中集中供养388人、分散供养672人),共支出五保供养资金162.25万元。
四、拓宽救助资源,推动医疗救助提质增效。充分整合医疗卫生、社会保障、医疗救助资源,在全市推行医疗救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镇居民医疗保险三位一体一站式即时结算新模式。在定点医院设立了“一站式”医疗救助服务窗口,建立被救助对象数据库,救助对象只需缴纳个人应付部分的费用。使医疗救助对象一次性享受到合作医疗、城镇医疗保险和民政救助优惠政策。将低收入困难群众和特殊困难群众纳入救助范围,并逐步向城乡其他困难群众延伸,进一步扩大了医疗救助范围,基本实现了医疗救助对象的全覆盖,有效缓解了城乡困难群众看病难的问题。2015年底实现城乡医疗救助一体化。截止2018年第一季度,共3821人次,支出救助金281,89万元。
五、完善政策措施,提升救急解难能力。认真贯彻执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临时救助办法》(宁政发〔2016〕16号)和自治区财政厅 民政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宁财(社)发〔2015〕375号)文件精神,将因家庭成员患危重疾病或者慢性疾病需长期治疗,导致基本生活难以维持的家庭;因遭受火灾、交通事故、矿难、溺水等突发意外事件,导致基本生活难以维持的家庭等六类救助对象纳入救助范围实施临时救助。提高兜底保障能力和救助时效。截止2018年第一季度,共救助6917人次、支出临时救助资金559.84万元。
(供稿人:程向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