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社会救助“一门受理、协同办理”实施办法》
宁夏回族自治区社会救助“一门受理、协同办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的实施意见》(宁政发〔2015〕49号),切实规范和完善“一门受理、协同办理”工作机制,疏通服务群众“最后一公里”,确保困难群众“求助有门、受助及时”,有效提升我区社会救助服务水平,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社会救助“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指通过设立统一的社会救助服务窗口,各社会救助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协同办理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受灾人员救助、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就业救助、临时救助等社会救助的工作机制。
第三条 社会救助“一门受理、协同办理”坚持以下原则:
(一)坚持托底线、救急难、可持续,与其它社会保障制度相衔接,社会救助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二)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及时的原则;
(三)坚持政府领导、民政牵头、部门配合、社会参与的原则。
第四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民生服务中心,应当统一设立社会救助服务窗口。
第五条 社会救助服务窗口主要负责为申请人提供救助申请受理、政策咨询、救助转办,以及协调处理救急难事项等工作。
第六条 社会救助服务窗口应安排业务能力强、工作经验丰富的人员负责,并加强业务培训;社会救助服务窗口应配齐必要的办公设施。
第七条 社会救助服务窗口设置做到“四规范”。
(一)规范窗口标识。社会救助服务窗口应在醒目位置统一设置“社会救助”标识,统一摆放各类社会救助宣传资料,做到“一明显三上墙”,即窗口标识明显,救助政策上墙、工作职责上墙、监督投诉电话上墙。
(二)规范岗位职责。社会救助服务窗口应当配备专职工作人员,尽可能设置A、B岗,确保工作人员在岗;工作人员要熟练掌握各类社会救助政策,实行挂牌上岗。
(三)规范工作流程。社会救助服务窗口应公开受理申请社会救助的项目,规范申请受理、分办转办、办理时限、办理结果等工作流程,并按照有关要求做好档案管理。
(四)规范资料表式。社会救助服务窗口应使用统一规范的社会救助受理转办登记表、社会救助申办服务介绍函、社会救助申请转办结果回复单等工作表册。
第八条 社会救助申请人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会救助服务窗口咨询社会救助政策的,窗口工作人员应根据咨询事项为其介绍相关救助政策;申请社会救助事项的,窗口工作人员应指导其填写相应社会救助申请,涉及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的事项,申请人应按要求填写承诺书及授权书。申请材料有缺失的,窗口工作人员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齐所需材料,同时填写《乡镇(街道)社会救助事项受理转办登记表》。
第九条 社会救助服务窗口受理社会救助申请后,应按照归口管理的原则,在3个工作日内将《乡镇(街道)社会救助事项受理转办登记表》和接收的救助申请材料一并交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相关社会救助经办机构或相应工作人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会救助经办机构和相关工作人员应及时予以接收,不得推诿。如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会救助经办机构或相关工作人员对接收申请有分歧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指定承办业务的经办机构或工作人员。
第十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会救助经办机构和相关工作人员接到社会救助申请后,应当按照所申请社会救助的相关政策,在规定时限内,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民主评议、信息核查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和遭遇困难情形进行调查核实,并经公示后,提出初审意见,报县级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审批。
县级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应根据相关社会救助政策,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在规定时限内作出审批决定,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批准,及时给予救助;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批准,通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相关社会救助制度对审核审批程序有专门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社会救助申请人申请救助事项涉及2个(含)以上部门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会救助服务窗口工作人员应根据申请事项,按照救助类别分别填写《乡镇(街道)社会救助事项受理转办登记表》,在3个工作日内将《乡镇(街道)社会救助事项受理转办登记表》和接收的救助申请材料交由相应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会救助经办机构或工作人员,按照程序办理。
第十二条 社会救助申请人申请救助事项不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经办的,社会救助服务窗口工作人员应做好政策解释工作,同时填写《社会救助申办服务介绍函》,交社会救助申请人。
第十三条 对政策上未明确管理部门但确需救助的急难事项,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请县级社会救助工作领导小组或县级社会救助部门联席会议研究确定承办部门或救助方案,及时实施救助。
第十四条 社会救助申请办理结束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会救助经办机构和相关工作人员应在审批完成3个工作日内填写《社会救助申请转办结果回复单》,将办理结果反馈社会救助服务窗口。
社会救助服务窗口应对办理过程进行跟踪,掌握办理进展情况,接受申请人咨询。
第十五条 社会救助申请人不通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会救助服务窗口,直接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相关社会救助经办机构申请救助,按现行的相关社会救助规定和程序办理,社会救助经办机构不得推诿。
第十六条 对于情况紧急、需立即采取措施以防止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或无法改变的严重后果的救助事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民政等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应先行救助;紧急情况解除之后,按规定补齐审核审批手续。
第十七条 县级民政部门要联合其他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定期开展专项检查,解决机制运转中的实际问题,及时总结推广好的经验做法;对责任不落实、工作推进不力、群众投诉较多的单位、窗口或个人,进行通报并责令整改,不断改进服务方式,提升群众满意度。
第十八条 县级民政部门应履行牵头责任,及时向本地社会救助工作领导小组或社会救助部门联席会议汇报“一门受理、协同办理”工作情况,并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操作办法或实施细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文章来源:自治区民政厅官网 转载时间:2017年11月28日 20:29:00
原文链接:http://www.nxmca.gov.cn/zcfg/shjz/49168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