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载自治区政府文件: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
文章来源:自治区人民政府网 转载时间:2017年11月10日 22:0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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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政发〔2017〕86号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发〔2016〕36号)精神,切实加强全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结合我区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决策部署,全面落实自治区第十二次党代会精神,坚持问题导向,优化顶层设计,强化家庭履行抚养义务和监护职责的意识和能力,综合运用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和安全保障等政策措施,分类施策,精准帮扶,加快构建家庭尽责、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困境儿童保障工作格局,建立健全与我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困境儿童分类保障制度,使我区困境儿童服务体系更加完善、成长环境更为改善、安全更有保障,全社会关爱保护困境儿童的意识明显增强。
二、保障范围
困境儿童包括因家庭贫困导致生活、就医、就学等困难的儿童,因自身残疾导致康复、照料、护理和社会融入等困难的儿童,因家庭监护缺失或监护不当遭受虐待、遗弃、意外伤害、不法侵害等导致人身安全受到威胁或侵害的儿童。结合我区实际,具体分为以下四类:
(一)家庭困境儿童。主要包括父母一方死亡、另一方重病或重残;父母双方重病、重残以及因家庭贫困导致生活、就医、就学等困难的儿童。
(二)自身困境儿童。主要包括自身残疾(需持有残联核发的二代残疾人证)或身患重大疾病,导致康复、照料、护理和社会融入等困难的儿童。
(三)监护困境儿童。主要包括因父母一方死亡,另一方失踪、改嫁、服刑;父母一方失踪,另一方重残或服刑;父母一方重残,另一方服刑;父母双方失踪或服刑等情况导致无法履行抚养义务和监护职责的儿童;因家庭监护缺失或监护不当遭受虐待、遗弃、意外伤害、不法侵害等导致人身安全受到威胁或侵害的儿童。
(四)临时困境儿童。主要包括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困难陷入困境的儿童。
三、实施分类保障
(一)提高基本生活保障水平。建立健全孤儿养育津贴标准动态调整机制,自2018年起,对机构养育孤儿、父母双亡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孤儿养育津贴标准,分别参照上一年度比上上年度全区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量的80%、60%、50%进行调整。对父母双方重残、父母一方失踪另一方重残或服刑、父母一方重残另一方服刑的困境儿童,养育津贴按照事实无人抚养孤儿标准执行。对儿童福利机构临时监护照料的困境儿童,养育津贴按照机构养育孤儿标准执行。对符合特困供养人员救助条件的儿童,纳入特困供养人员救助范围。对因家庭贫困导致生活困难的儿童,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全部纳入保障范围并适当提高救助水平。对遭遇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家庭的儿童,按相关规定实施临时救助。对符合残疾人“两项补贴”发放条件的儿童,纳入发放范围。各级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残联等部门要做好制度衔接,最低生活保障、孤儿养育津贴、特困供养救助不重复享受。
(二)完善基本医疗保障体系。对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中因病致贫返贫、重病重残的儿童,大病保险起付标准下调至3000元,报销比例进一步提高。对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供养人员、低收入家庭中的重度残疾儿童,按照当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个人缴费部分给予一定补贴。对特困供养儿童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给予全额资助。将小儿行为听力测试、儿童听力障碍语言训练等医疗康复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障政策范围。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疾病应急救助和慈善救助的有效衔接,形成困境儿童医疗保障合力。
(三)强化教育保障政策支持。全面落实困境儿童义务教育阶段“三免一补”政策。为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儿童提供包括学前教育、义务教育、高中阶段教育在内的15年免费教育。对不能到特殊教育学校就读的残疾儿童,纳入随班就读,重度残疾的实行送教上门,并纳入相关保障体系,生均公用费用不低于6000元。对在幼儿园接受教育的适龄困境儿童,纳入学前教育资助政策和政府购买学前教育政策保障范围,减免保教费。有条件的地区要补助幼儿生活费,切实解决困境儿童入园问题。对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随迁子女,要将其义务教育纳入各级政府教育发展规划和财政保障范围,全面落实在流入地参加升学考试政策和接受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政策。加大特殊教育学校培育力度,对取得办园许可的残疾儿童康复机构和有条件开展学前教育的儿童福利机构补助儿童生活费。支持儿童福利机构、残疾儿童康复机构设立特殊教育学校或特教班,在做好机构内残疾儿童特殊教育的同时,为社会残疾儿童提供特殊教育。完善义务教育控辍保学工作机制,确保困境儿童入学和不失学,依法完成义务教育。
(四)严格依法落实监护责任。对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儿童,纳入孤儿安置渠道,采取亲属抚养、机构养育、家庭寄养和依法收养方式妥善安置。对父母没有监护能力且无其他监护人的儿童,以及人民法院指定由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的儿童,由民政部门设立的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对儿童生父母或收养关系已成立的养父母不履行监护职责且经公安机关教育不改的,由民政部门设立的儿童福利机构、未成年人保护机构临时监护,并依法追究生父母、养父母法律责任。对决定执行行政拘留的被处罚人或采取刑事拘留等限制人身自由刑事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服刑人员、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的缺少监护人的未成年子女,按照相关程序和规定进行临时安置。对打拐解救儿童,由未成年人保护机构或社会福利机构承担临时监护责任。对依法收养儿童,民政部门要完善和强化监护人抚养监护能力评估制度,落实妥善抚养监护职责。
(五)加强残疾儿童福利服务。为0-6岁残疾儿童免费适配康复辅助器具,实现有需求的0-6岁残疾儿童康复训练和辅助器具全覆盖。拓展7-14岁残疾儿童康复项目内容,切实提高残疾儿童生活自理能力。扩大“残疾孤儿手术康复明天计划”范围,将资助对象由机构内孤儿向社会散居残疾孤儿延伸,资助内容由医疗救助向综合康复延伸。支持儿童福利机构在做好机构内孤残儿童服务的同时,为社会困境儿童提供替代照料、养育辅导、康复训练等服务。纳入基本公共服务项目的残疾康复等服务要优先保障残疾儿童需求。
(六)强化流浪儿童救助保护。建立健全流浪儿童救助保护工作部门联动机制,各级公安、卫生、交通、铁路、城管等部门要协同配合,坚持及时发现、强制报告、主动救助原则,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流浪儿童救助工作。各级公安部门要加大巡逻力度,依法严厉打击组织、操纵、教唆、诱骗、拐卖、残害以及强迫儿童流浪乞讨等违法犯罪行为,对发现的流浪儿童要及时进行甄别,核实其真实身份后,及时护送到未成年人保护机构予以接收救护。各级民政部门要切实加强未成年人保护机构监督管理,做好流浪儿童救助管理工作,对于2年以上仍查找不到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流浪儿童,要按规定及时协调公安部门办理户口登记手续,并在儿童福利机构进行安置。
四、健全工作机制
(一)构建基层服务网络。强化和落实基层政府、部门职责,进一步整合资源,构建县(市、区)、乡镇(街道)、村(居)三级工作网络。各县(市、区)要充分发挥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领导小组的职责,由民政部门、妇儿工委办公室牵头,会同教育、卫生计生、公安、残联等部门,共同落实好各项儿童福利和保护政策,确保工作落到实处。建立面向城乡困境儿童包括强制报告、应急处置、评估帮扶、监护干预在内的安全保护与服务机制。依托社会福利机构、儿童福利机构、未成年人保护机构、残疾人服务机构等,发挥临时庇护、收留抚养、福利服务等功能。各乡镇(街道)要做好困境儿童日常工作,依托社会救助服务窗口,按照“一门受理、协同办理”的要求,及时做好困境儿童保障政策的申请受理、审核、批准和资金发放工作。各村(居)委会要充分发挥民政协理员作用,通过全面排查、定期走访及时掌握困境儿童家庭、监护、就学等基本情况,指导监督家庭依法履行监护职责,并通过村(居)委会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情况。对发现的困境儿童及其家庭,要协助申请相关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等保障。对家庭监护缺失或由于监护不当导致人身安全受到威胁或侵害的困境儿童,要落实强制报告责任,并积极协助各有关部门开展困境儿童保障工作。
(二)加强困境儿童救助保护机构建设。各地要进一步完善未成年人保护机构、儿童福利机构、残疾儿童康复机构、儿童之家等儿童保护、安置、服务场所设施建设,将困境儿童服务纳入社区公共服务体系,切实发挥城乡社区公共服务设施功能,增强服务能力。到2020年,实现全区未成年人保护机构全覆盖。进一步加快儿童福利机构转型发展和功能完善,充分发挥宁夏儿童福利指导中心专业优势,指导帮助全区儿童福利机构逐步拓展完善服务功能,为困境儿童提供替代照料、养育辅导、康复训练、特殊教育等专业服务,切实发挥儿童福利机构的兜底保障作用。
(三)健全困境儿童基本信息动态管理机制。依托全国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信息管理系统,建立健全困境儿童信息管理机制,实现信息资源共享。推进网络化管理,县级民政部门要督促指导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建立翔实的困境儿童信息台账,做到一人一档,准确掌握其数量规模、家庭情况、监护状况、身心健康状况等基本信息,实行动态管理、精准施策,为开展困境儿童保护工作提供完备的基础信息。
(四)积极引导社会力量参与保障工作。各地、各部门要落实好国家有关税费优惠政策,采取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等方式,加大对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公益组织、志愿服务组织的培育发展力度,引导其为困境儿童提供心理疏导、精神关爱、家庭教育指导、成长辅导、权益维护、资源链接、社会融入等专业服务。要将困境儿童服务列入政府购买服务目录,鼓励支持社会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积极参与;鼓励爱心家庭依据相关规定,为有需要的困境儿童提供家庭寄养、爱心助养等服务;积极倡导企业履行社会责任,通过一对一帮扶、慈善捐赠、实施公益项目等多种方式,为困境儿童及其家庭提供帮助。各级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要发挥自身优势,广泛开展适合困境儿童特点和需求的关爱、帮扶、维权等服务。各级残联要依托残疾人服务设施,加强残疾儿童康复训练、特殊教育等工作,组织实施残疾儿童康复救助项目,提高康复保障水平和服务能力。各级关工委要组织动员广大离退休老同志,协同做好困境儿童关爱服务工作。
五、完善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高度重视困境儿童保障工作,加大领导力度,将其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和经济社会发展等规划,进一步完善儿童福利保障政策,健全工作机制,制定考核办法,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强化困境儿童工作信息共享和动态监测机制,定期通报工作情况,统筹推进困境儿童保障工作。
(二)强化能力建设。要不断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队伍建设,充实基层工作力量,选派工作能力强、认真负责、有爱心、有担当精神的同志从事困境儿童保障工作。各村委会配备的民政协理员要强化责任意识,切实履行职责,提高服务困境儿童能力。各级财政部门要优化和调整支出结构,多渠道筹措资金,支持困境儿童保障工作。各地要积极引导社会资金投入,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提供更加有力支撑。
(三)强化激励问责。建立和完善工作考核和责任追究机制,县级人民政府统筹负责辖区内困境儿童关爱救助保护工作,建立和落实责任制,建立县级干部包乡镇,部门干部包村,乡镇干部包组机制。自治区和市级有关部门要按照业务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形成困境儿童保障工作合力。对认真履责、工作落实到位、成效明显的按照相关规定予以表彰;对工作不力、措施不实、造成严重后果的,要按照有关规定追责、问责。
(四)强化宣传引导。各地要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教育活动,加强儿童权益保障法律法规和困境儿童保障政策宣传,营造全社会共同关心儿童健康成长的浓厚氛围,强化全社会保护儿童权利意识,强化家庭主体责任和政府主导、全民关爱的责任意识。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中华民族恤孤慈幼的传统美德,鼓励、倡导、表彰邻里守望和社区互助行为,宣传报道先进典型,发挥示范带动作用。推动困境儿童保障政策进社区、进学校、进家庭,切实维护困境儿童的合法权益。建立健全舆情监测预警和应对机制,及时妥善回应社会关切。
各地要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方案。自治区民政厅要会同有关部门适时对各地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发〔2016〕36号)精神和本实施意见的情况进行督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2017年11月9日